成都高新区护理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方便成都高新区护理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管理工作,促进专委会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计划及工作方向,持续渐进的开展相关工作,提高专委会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护理专委会名称为:成都高新区医学会护理专业委员会。接受高新区卫计处和成都高新区医学会的指导以及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是在成都高新区护理学会(医学会)管理下行使工作权利、方法、原则的根本依据,各常务委员及单位须严格遵守并执行此规定。
第四条 专委会应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关于护理行业改革发展的政策与方针。崇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执业道德操守,努力提升行业护理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依法合理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护理专业委员会任务及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将承担以下任务:
(一) 组织实施专委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学术会议,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的科研成果。
(二) 规范护理工作,制订护理专业的工作标准、工作质量、相关技术指导与落实。
(三) 组织专委会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推广传授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并积极发展继续教育,拓展专业领域,延伸纵向与横向的新领域,不断探索。
(四) 发现并培养专委会领域的优秀人才,团结本专业从业者,反映他们的要求、意见以及建议。
(五) 掌握国内外关于护理领域的最新学术知识理论以及技术方法,并组织研讨。
(六) 完成成都高新区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委会将承担下列职责:
(一) 根据成都高新区医学会关于管理各专业委员会的总体规划以及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工作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实施方案。
(二) 组织编发本专委会活动记事、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总结、工作简报。
(三) 向成都高新区医学会定期汇报工作。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成都高新区护理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大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 制定和修改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 选举主任委员以及副主任委员
(三) 监督专委会的工作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八条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专委会委员大会代替会员大会行使权力,具有以下权利:
(一) 修改专委会内部管理制度
(二) 提请产生或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三) 任免专委会秘书以及专委会委员。
(四) 通过提案和决议
(五) 决定重大事宜
第九条成都高新区护理学会/医学会可以行使以下权利:
(一) 组织召开专委会全体会员会议
(二) 组织召开专委会委员会议
(三) 对专委会日常工作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 接收并审计专委会工作报告、指导常务委员及其单位工作
(五) 提请终止事宜
第十条 会员大会、委员会大会均需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第十一条 专委会实行民主办会原则,组织构成如下:
(一) 专委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
(二) 专委会设立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而定4到8名(本专委会8名)。
(三) 专委会设立秘书1-2名(本专委会9名)
(四) 专委会内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委员共同组成委员会
(五) 专委会吸收并发展会员(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专委会内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秘书职务任职条件如下:
(一)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良好
(二)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须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未受过任何的刑事处罚
(四) 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四章 专委会的换届改选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的换届改选:专委会自成立之日起,主任委员任期为三年,每三年为一届。一届期满,举行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主任委员产生办法:
(一)主任委员须在副主任委员中选举。
(二)各专委会会员单位推荐副主任委员成为主任委员候选人,并填写推荐表交至成都高新区护理专委会管理办公室上报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卫计处。
(三)副主任委员中个人自荐成为候选人,填写申请表交至成都高新区护理专委会管理办公室上报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卫计处。
(四)成都高新区护理专委会、医学会对上报的主任委员候选人进行审查评议,合格后提请全体会员大会表决。表决通过后报成都高新区医学会备案和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计处备案。
第十四条 秘书的换届改选原则上由专委会内主任委员决定,但须报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正式任命。
第十五条 新产生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等需报成都高新区医学会备案和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计处备案。
专委会管理
第十六条 自成立之日起,专委会工作均按照成都高新区护理专委会管理办法开展,不得违背本办法及其精神。
第十七条 专委会领导机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同时各常务委员及领导单位须接受护理专委会的监督及指导
第十八条 发展会员:会员应当是具有发展意识、具有进步理念以及乐于为领域做贡献的医疗单位或者个人;发展会员需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并向成都高新区护理学会备案。
第十九条 专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本办法收取会费,不得擅自更改收取标准。同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规定会费具体金额。会费缴纳标准规定如下:
(一) 常务理事单位应缴纳会费800-1000元/年
(二) 会员单位应缴纳会费500-800元/年
(三) 个人会员应缴纳会费5元/年
第二十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主要由专委会会费、政府资助(向政府购买服务)、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所获得经费必须用于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经费原则上由专委会主任委员管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专委会秘书管理或者经费集中入高新区医学会账户代管,为专委会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内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能时,由半数以上副主任委员组成的领导小组临时行使其职能;专委会内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因故都不能履行职能时,由会员大会临时行使职能。
专委会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日常工作开展要求如下:
(一) 专委会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开展工作,不得擅自脱离专业领域和行业领域开展工作,如因确实需要,必须向成都高新区医学会报批。
(二) 专委会应当努力开展工作,工作要求如下:
每一年年末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年度工作总结及新一年规划。
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专委会委员会会议,评议季度工作。
每一年至少申请一个省、市或者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一年至少开展4次较大型的活动。
每年向成都高新区医学会上报一次年终财务情况。
每年上报一次会员名单,严格会员登记制度。
完成成都高新区医学会交办的其他业务
(三) 各专委会开展较大型的活动、会议等都须提前3-7天通知成都高新区医学会上报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卫计处审批。
(四) 各专委会开展工作如有难处,可申请成都高新区医学会协助。
(五) 专委会开展的活动、会议、项目的实施完成等须以简报的形式上报成都高新区医学会(附带照片)以及上传成都高新区微信公众号。
第七章 终止事宜
第二十五条 终止事宜需由成都高新区护理学会内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联合发起,报会员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成都高新区护理学会核准审批。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即刻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成都高新区护理专委会所有。